夫妻合併計稅民國101年被宣告違憲,小王在102年和老婆「分開」申報所得,國稅局認定漏報,合併申報計稅後,補稅罰款。最高行政法院判決,人民不遵守違憲的法律,不能說他違法。小王不必繳罰款。
台北商業大學財稅系副教授黃士洲說,這是一個很重要的判決,也是一個很重要的觀念,「既然法律違憲,那人民不遵守就不會是違法。」沒有違法,當然不必處罰。
這件105年度判字第84號判決被資誠教育基金會等單位委託的評選委員會選為最佳判決,黃士洲是評選委員之一。他指出,近期大法官已做了兩個與稅有關的釋憲案,這判決會成為未來類似案子的指標。
黃士洲說,本案剛好卡在一個法律的過渡期。大法官會議做成釋字第696號解釋,宣告夫妻「稅」在一起違憲,相關規定最遲在二年內失效。本案就發生在這「二年」內。
黃士洲說,一般人會認為,在被宣告違憲的那一天起,法律就應該失效了。財政部的見解和一般人不一樣,著重在「定期失效」上,解釋成在定期失效前都有效。
黃士洲解釋,本案中,先生(小王)和太太都有報稅,先生報他自己的,太太也報她自己的,兩個人的各項所得都有申報,只是沒有「合併」而已。小王被補的稅額純粹是來自合併之後累進所增加的。
為什麼兩個人要分開申報?判決書中沒有提及。如果是分居,無法得知對方的所得,依規定,要在配偶欄中填寫配偶的名字、身分證字號,註明是分居,就可以分開申報,國稅局會去進行歸戶,再向納稅義務人補稅,通常是所得高的一方當納稅義務人。而小王的申報書配偶欄是空白。
國稅局就以小王為納稅義務人,把薪資以外的其他所得合併計稅,開補稅單,補了46萬多元的稅,同時以漏報配偶所得,按所漏稅額罰一倍罰鍰。小王繳了補稅款,但不服裁罰。最高行政法院判國稅局敗訴,必須撤銷對小王的裁罰。「我的進一步意見是:既然是違憲的課稅行為,那當事人是不是連補稅款也不應該去繳。」黃士洲說,小王還滿客氣的,應該連本稅都提行政救濟才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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