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回響/重建基礎、職業年金 邁向小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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回響/重建基礎、職業年金 邁向小康

2018-06-28 聯合新聞網/薛承泰/台灣大學教授(台北市)

目前我國「社會保險」(第一層)主要法規為勞保條例、公教保險法、軍人保險條例、農保條例、國民年金法。另外在「退休與撫卹制度」(第二層)中,有勞工退休金條例、公務人員退休法、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、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、軍人撫卹條例、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等。兩個不同層次的社會安全保障,由於發展背景與時間差異,形成相當複雜的體系。除了勞工部分的勞保與勞退,和世界銀行的第一與第二層類似,其他軍公教農方面,落差明顯,幾乎成為怪獸!

多數人都希望這次改革能朝世界銀行建議的多層級發展,審度我國狀況,社會救助體系大致完備(第零層),健保與家庭內部支持機制仍存在(第四層),第三層商業年金保險,我國也不缺少;若要朝向多層年金架構改革,其重點應在於第一層基礎年金與第二層職業年金的釐清與重建,建議如下:

第一層為「基礎年金」,宜採「確定給付制」,保障程度可採「社會平均薪資」之廿五—卅%(不低於全國貧窮線水準)。以當前「國民年金保險」作為基礎,來落實政府的責任(甚至可考量將全民健保整合進來)。

未來的「大國民年金」保費的分擔,政府宜占四成,其餘六成為個人。國民滿廿五歲即應強制納保,一般可至六十五歲,身障同胞可至五十五歲,之後即可開始領取養老年金,直到死亡。平均餘命之前死亡則領取遺屬年金(或一次給付)。

第二層保障是以雇用關係為基礎之「職業(退休)年金」,可以單採「確定提撥制」(DC)並配合「個人帳戶」實施,或採取「確定提撥」與「確定給付」(DB)之「混合制」。

單採DC制較為簡單,被保險人按其薪資水準提撥一定比率進入個人帳戶,於退休時以年金方式領回;較不會受到人口結構變遷影響,但保障相對薄弱(通膨效應難以避免),比較像強迫儲蓄,且看不到國家的責任。目前我國的勞工退休金條例,其實已朝向這個方向。

若採「混合制」,DB部分,退休年金應能反映工作時的提撥水準以及投保時間的長短,為其特色,以減少人口因素的糾纏。在「賺多少、繳多少、拿多少」及「勞雇四六分擔保費」原則下,建構出自己退休時的年金領取水準與形態。此層保障程度應以個人退休前薪資的廿五—卅%為度。DC部分則為非強制性,被保險人可視自己經濟狀況來提撥,政府提供保證利率乃為主要誘因,可以為自己再增加十—廿%個人薪資水準的保障。

第二層退休年金所領取之總額應能反映被保險人(加上雇主)的「貢獻」,可按年金水準與領取時間之不同組合,供被保險人退休時選擇。第二層至少提供個人退休前薪資廿五—卅%的年金水準,第一層的基礎年金提供至死亡社會平均薪資廿五—卅%的保障。

當一個社會已達全民就保,此兩層式設計即屬小康,畢竟養老年金是針對個人而非養家之用。個人若要追求退休後更優渥的生活(或照顧其他人),過去的財富累積、投資與儲蓄,以及各類的商業保險(第三層保障)都是選項。

本文由聯合報系授權轉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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