聯合報系願景工程「告別不義之材」專題報導林地伐材環評門檻趨嚴,三年多前從四公頃更改為二公頃,成為推動國產材一大困境。報導引發回響,環保署表示,將與林務局討論是否調整環評門檻或認定標準的可行性,希望找到生態保育、產業發展的平衡。
台灣禁伐天然林卅年,連帶人工林採伐也卻步。這幾年,政府重振林產業,喊出木材自給率要在二○二七年達到百分之五,卻受法規阻礙。環保署近年將國有林地皆伐(指定地段一次伐完成熟林木)環評門檻,從四公頃加嚴至二公頃,業者嘆產量腰斬,成國產材大困境。
環保署綜計處長劉宗勇表示,二○一八年以前環評法對於山坡地定義是依照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,後來改依水土保持法重新定義,導致林地伐材的環評門檻條件改變。
林務局與業者指出伐木屬收穫行為,性質跟水稻收割相同,不應視為「開發行為」,尤其人工林種植後,若到了輪伐期未定期伐採,不僅不利林木生長,當林蔭過度鬱閉,林下植物無法生長,反而會使水土保持變差,且伐採後會再種植新苗,才能達到循環,並非與生態是對立面。奧地利與日韓等國近年都已提高國產材占比,台灣卻仍將林地伐木視為「開發」。
依現行環評認定標準,位於山坡地或皆伐四公頃以上就需要環評。林務局建議,不要直接限制山坡地採伐,而是針對皆伐面積五百平方公尺以上、或五年內累積伐採面積一千平方公尺以上,且位於野生動物保護區、國家重要濕地、一級海岸保護區、生態保護用地、國土保安用地、特定水土保持區等地再做環評,或二級海岸保護區、沿海自然環境保護計畫核定的一般保護區,且皆伐面積四公頃以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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