有法官解釋,爸媽在世分財產給子女屬於生前贈與的契約,通常都是「心甘情願」把錢給對方。但面臨越來越多養兒無法防老、小孩拿了錢就跑的狀況,建議在贈與契約中明定附帶條件,比如應照顧爸媽三餐、生活起居,或定期回家訪視關心等。
法官並提醒,附帶條件必須明確、可以執行且合乎常情,若空泛寫「要孝順」、「不能不理爸媽」等難以執行字眼,會流於道德標準而無法履行,進而不生契約效力,用契約目的也是希望透過黑紙白字,先把要求、原則都講明白,再將身上遺產分給小孩,一旦對方毀約才能主張要回錢財。
有檢察官建議,如果父母擔心錢財被兒女亂花,最保險方式乾脆信託出去,透過契約交由委託人幫忙規畫、管理產權,基本上兒女未經同意下無法任意動用,但信託通常以有相當資產、財力者才會選擇,專門用來當作防啃老手段並不常見。
檢察官也說,曾遇過一名年邁婦人控告中年的兒子遺棄,還主動要求希望做親子鑑定,檢方疑惑問怎不透過民事親子鑑定程序,婦人這才坦言自費親子鑑定得花六千多元,但身上一毛錢都拿不出來,兒子也不願意幫她出,讓檢察官不禁感嘆,養育之恩不如這幾千塊,令人心酸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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