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怕外資跑了 個資外洩吃悶虧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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怕外資跑了 個資外洩吃悶虧!

2019-04-15 聯合報/記者彭慧明/專題報導

歐盟去年施行「一般資料保護規則」(GDPR)嚴格保護人民數位隱私,以重罰要求科技業者。今年,法國開出第一槍,重罰Google 五千萬歐元(約新台幣十七億五千萬元)。台灣不是歐盟會員國,作為服務輸入國,對科技帝國主義的數位侵略,難道只能束手,成為帝國版圖的一小角?

「不要怕Facebook撤離台灣,我們要求馬克.祖克柏也來台灣作證,要把態度和高度拿出來!」國民黨立委許毓仁向政府喊話,立法院應該成立跨黨派的「資訊國安諮詢委員會」,比照美國採聽證會模式,要求國內外大小業者到國會報告,如何使用消費者資料。

前行政院長張善政說,應該要檢視這些美國企業對「非美國」用戶的保護程度。他說,如果保護程度夠,就要要求外商比照辦理;如果保護不足,應訂出法規,要求外商配合。

國發會主委陳美伶說,現在許多企業利用免費服務取得大數據,但當它變成一種商業模式,就要考慮規範和管理,企業可能要給予消費者對等的對價保障。

許毓仁說,數位經濟之下,國際企業都免費提供服務,「用戶登入後就等於放棄自己的資料擁有權,屬於平台所有;但平台將資料賣給第三方時,卻不需要告知用戶,用戶未來接受的服務還會受到演算法的影響」。除了「不爽,就不要用」之外,消費者個人無法對抗,只能靠政府公權力保障。

許毓仁說,科技巨頭在台灣蒐集巨量資料、賺很多錢,已經形成「數位貿易逆差」,政府要有管理方法。例如,Facebook資料外洩、被不當使用,美國國會找Facebook來開聽證會;但台灣政府有一種鄉愿心態,想保持良好關係、怕外資跑了,結果隱私外洩也只能吃悶虧。

他認為,法令上應要求平台提供民眾「事後資料刪除」選項,保障消費者的「資訊自主權」,有權掌控自己個資如何被使用。

什麼是資訊自主權?

台灣受試者保護協會理事長林綠紅說,大法官六零三號解釋揭示人民有資訊自主權:「保障人民決定是否揭露其個人資料,及在何種範圍內、於何時、以何種方式、向何人揭露之決定權,並保障人民對其個資使用有知悉與控制權及錯誤更正權。」

看更多報導:你的數位隱私保障了嗎?

本文由聯合報系授權轉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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