「反歧視是一種文化戰爭。」政治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廖元豪說,在台灣,性別運動是各種反歧視戰爭的先鋒。不僅制定了各式法令,性別工作平等法、性別教育平等法、性騷擾防制法、家庭暴力防治法,「還有『性別主流化』的機制到處去管考。」
但其他的弱勢團體的反歧視運動,就沒有如此全面及顯著。因為各別弱勢族群各有限制,例如人數少、連能代言的游說團體都沒有,有些甚至無法公開現身,例如同志;有些則是語言問題,縮限了自身的話語權,例如移駐勞工。
廖元豪舉例,過去大陸配偶甚至無法結社,使得早期的陸配團體都是由她們的老公出面擔任理事長。
有時則是社會意識尚未覺醒,例如肥胖者或單身者,尚未意識到社會制度性的不公平等對待。
廖元豪認為,台灣未曾經歷歐美一九六○年代狂飆的學運與民權運動,對群體間的權力關係缺乏深遠的思考,因此對「歧視」現象缺乏省覺。若要制訂反歧視法,必須有著「不對稱」的結構──同樣是族群敵視的言行,弱勢要受到更多的保障,優勢族群有時反而可以「雍容大度」地容忍邊緣群體的反彈。
許多先進國家制定反歧視法令,例如平等法、反歧視法、反仇恨犯罪法等等。但台灣無反歧視專法,僅在移民法、精神衛生法、就業服務法、性別平等教育法、性別工作平等法中,訂定相關反歧視條令。
「我也贊成一個領域、一個領域來。」廖元豪指出,任何法令必須要有「牙齒」,才能造成遵守的誘因及效果。
兩年前高雄一名國中教師辱罵新移民學生「滾回印尼當野蠻人」,女學生身心受創、多次自殘。人權團體提告,移民署說依法必須由受害者親自提告。但學生遠在高雄,就算官司勝訴,老師繳幾千元行政罰鍰也是沒入國庫,「對受歧視者又有什麼幫助?」
反觀在美國歧視官司常須負擔天價的「懲罰性損害賠償」,去年美國國家金融服務公司對非裔和西裔借款人索取較高利率,因「種族歧視」,罰金高達近新台幣一百億元。法律設計讓社會對「歧視」更敏感,也讓受害者能得到補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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